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3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榕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6979-7。
法定代表人*丰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或执行到位情况)。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