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973号
原告*贵卷,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本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5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百寰建材市场西门口6号
被告庄**,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齐镇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闽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