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异75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306-55室。
法定代表人:邓琴芳。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
负责人:陈利红。
被执行人:江苏龙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香山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其元。
被执行人:郁惠琴,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卢其元,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其元。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
法定代表人:刘彩亚。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刘彩亚,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龙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郁惠琴、卢其元、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张执字第02859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6年5月20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将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30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转让事宜均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通知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2015)张商初字第0090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且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现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张家港保税区博远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