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破11-5号
申请人***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卫东,组长。
***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经本院(2020)苏0582破1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分配方案,已由管理人执行完毕,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经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完成全部的清算工作,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季建华
审判员 朱琴娟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