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破申2号
申请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金茂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杨舍镇东莱/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以被申请人***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交通设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4935760.77元、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华夏交通设施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华夏交通设施公司于1998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5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东,主要经营交通设施防护材料制造、金属材料表面处理、涂塑、喷塑、安装施工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的(2016)苏0582民初11289号、11293号追偿权纠纷两案,经本院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处置了相关抵押财产清偿给申请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产审查法定异议期内,华夏交通设施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异议,公司已于2018年3月停止经营,所有资产已被拍卖。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交通设施公司住所地在我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金港公司对华夏交通设施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华夏交通设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建华
审判员 朱琴娟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