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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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7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姣妃,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少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四楼CN4014-4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CE75J。
法定代表人:**。
一、执行依据
关于周姣妃与**、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周姣妃支付35000元及受理费338元。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与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主要财产为:
1.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支行资金账户2013********(申请期限:2022.07.06—2023.07.05)与被执行人**名下广州银行科韵路支行资金账户6214********(申请期限:2022.04.24—2023.04.23)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账户085eXXXXfc48@wx.tenpay.com(申请期限:2022.04.24—2023.04.23)、085eXXXX4baf@wx.tenpay.com(申请期限:2022.07.06—2023.07.05),并从中划拨存款400元交纳执行费(本案执行费未交清)。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铂玮镓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4执7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