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612号
原告: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909号3号综合楼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80Y73P。
法定代表人:张皇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卿,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