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9427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7#楼3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158045。
法定代表人:蔡拥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凉,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20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21639。
法定代表人:郑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
第三人: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909号3号综合楼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80Y73P。
法定代表人:张皇州。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国投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升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美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被告金海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第三人裕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皇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美国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海峡公司向集美国投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金海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集美国投公司就“鱼孚幼儿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依据《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2项约定,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为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等五种形式之一提交。投标须知第18.3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须知第20.6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本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2019年1月2日,裕升公司参加“鱼孚幼儿园”的投标。金海峡公司接受裕升公司的委托,向集美国投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集美国投公司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集美国投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叁拾万元整的任何集美国投公司要求的金额:……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19年1月3日,“鱼孚幼儿园”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项目抽取5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参加投标的715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投标报告》中显示:裕升公司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与其他公司重复,属于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2019年3月6日,集美国投公司向金海峡公司发出《关于没收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责任的通知函》,告知因为裕升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要求金海峡公司于7日内无条件支付3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4月17日,金海峡公司向集美国投公司发出《关于之复函》予以回复,但并未依约支付30万元保证金。2021年4月14日,原告向金海峡公司发出《关于追缴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责任的通知函》,告知裕升公司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与其他公司重复,属于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金海峡公司应向原告支付30万元整。然而金海峡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30万元保证金。金海峡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保险,现在裕升公司已经具有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应当支付30万元,金海峡公司未支付的行为已经违背其自行出具的保证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集美国投公司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金海峡公司辩称: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因合同未约定是何种保证,应视为一般保证,金海峡公司享有抗辩权。
裕升公司述称,对集美国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6日,集美国投公司就“鱼孚幼儿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写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为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等五种形式之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9点30分,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投标须知第18.2.1款约定,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投标须知第18.3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须知第20.6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本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2018年12月18日,集美国投公司、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该纪要载明:鱼孚幼儿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19年1月3日上午9:30,开标地点不变。
2019年1月2日,裕升公司向集美国投公司发出《投标函》参加“鱼孚幼儿园”的投标。与此同时,金海峡公司向集美国投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保函编号:JHXDB-FR-GC-NFTB-2018-018355),载明:鉴于裕升公司参加“鱼孚幼儿园”标段的施工投标,金海峡公司受裕升公司委托,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集美国投公司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集美国投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叁拾万元整的任何集美国投公司要求的金额:……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金海峡公司,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金海峡公司。
2019年1月3日,“鱼孚幼儿园”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项目抽取5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参加投标的715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其中,评标报告中“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为:无。“九、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显示裕升公司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与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翊公司”)、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昇公司”)重复,即MAC地址:E4-A7-A0-57-89-F0,38-D5-47-9B-F1-41,E4-A7-A0-57-89-EC,E4-A7-A0-57-89-ED,E6-A7-A0-57-89-EC;CPU序列号:BFEBFBFF000506E3、硬盘序列号:76HXT356T,002742100JDS存在重复内容,视为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上述电子版评标报告有加盖招标人集美国投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证机构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的厦门市建筑市场电子签名专用章。
2019年3月,集美国投公司向金海峡公司发出《关于没收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载明:“裕升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参加我司组织的鱼孚幼儿园施工项目开标会,在开标过程中,电子平台系统检测出裕升公司与顺昇公司、中实翊公司存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内容,此情况属于《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0.6条款中认定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现根据贵司为其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保函编号:JHXDB-FR-GC-NFTB-2018-018355)第3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条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请贵司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我司总金额为3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请贵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合办理!”金海峡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签收该通知函。
2019年4月17日,金海峡公司向集美国投公司发出《关于没收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之回复函》认为,目前项目已于2019年1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现仅根据集美国投公司单方出具的《通知函》和文件,暂无法识别和确定裕升公司是否存在集美国投公司所述的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内容的情况以及是否构成雷同和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需集美国投公司提供进一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的直接证明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构成雷同和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意见、投标保函原件等。鉴此,金海峡公司要求集美国投公司收到该函后及时向其提供该函所述资料,否则因此造成的无法承担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延迟,概与其无关。
2021年4月20日,集美国投公司向金海峡公司发出《关于追缴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要求金海峡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向其缴交投标保证金3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集美国投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投标文件(节选)》、《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评标报告》、《关于没收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没收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之回复函》、《关于追缴福建省裕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快递单据、《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及庭审笔录为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所证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海峡公司出具的案涉《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是否属于独立保函问题。案涉保单载明,金海峡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裕升公司参加“鱼孚幼儿园”项目投标向集美国投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担保并承诺在收到集美国投公司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集美国投公司金额为不超过300000元的款项。该保函已明确表明开立人金海峡公司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给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要求仅为书面“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因此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认定案涉保单为独立保函,金海峡公司开立的独立保函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约束。对于金海峡公司关于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应视为一般保证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案涉独立保函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金海峡公司应按独立保函的约定,向集美国投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三条第一款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