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邮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徐艺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特126号
申请人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7号之一四层。
法定代表人:江遂武,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王鲁娜,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徐艺玲,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娟,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艺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8]0072-1号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厦门邮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承茂
审 判 员 许向毅
审 判 员 刘国如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维旸
代书记员 陈荔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