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益原天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仙古丽斯马依力,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迪娜艾克拜尔,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益原天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头屯河区屯坪北路33号26栋1-2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心蕊,乌鲁木齐市益原天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
负责人:陈艳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益原天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俪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