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576号
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明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23931432B
法定代表人:郑广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正茂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850565835。
法定代表人:吕志汉,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从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