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57号
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明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23931432)。
法定代表人:潘春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庆,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工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1039671)。
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且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