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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上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