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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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4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即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