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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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即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鹦
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