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233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即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鹦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