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冀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勇,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54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挥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男,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长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冀膜结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长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5日,吴长勇在徐州市口腔医院进行种植一期手术后复诊,该日,吴长勇以“种植牙牙根复诊,制作牙体模型和保护套”为由,在钉钉上申请病假。展冀膜结构公司不批准吴长勇的病假申请不合理,因此,2021年3月23日至29日吴长勇并非旷工,而是病假,故展冀膜结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吴长勇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展冀膜结构公司应予以报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不足145,000元部分,应予以补足。吴长勇2021年4月6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累计工作8.4个月,展冀膜结构公司还欠发吴长勇工资32,940.06元。吴长勇自2020年7月24日到达工地后,每天都在施工现场配合抢工期,期间仅春节放假,其余时间均为加班,展冀膜结构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被上诉人展冀膜结构公司不同意上诉人吴长勇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长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吴长勇:1、工地项目报销的项目经费1,716.30元;2、拖欠的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工资32,940.06元;3、拖欠的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应休未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6.60元;4、拖欠的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应休未休双-1-休日加班费79,999.70元;5、拖欠的项目提成1,900元;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166.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长勇于2020年7月24日入职展冀膜结构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吴长勇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月、岗位工资4,500元/月、绩效奖金1,000元/月、补贴1,900元/月以及年度提成构成,吴长勇在服从展冀膜结构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年薪不足145,000元部分,展冀膜结构公司给予补足;吴长勇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公司规定实报实销;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乙方过失导致的解除……(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有5份,分别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加班调休、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事假、病假在钉钉上申请流程和请假制度》、《员工严重违纪规定》、《考勤管理规定》,上述材料均有吴长勇签字及手印。《加班调休、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加班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书面申请假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申请,同意后在钉钉上申请。事假1天,部门主管审批;超过2天(含2天)总经理审批。对未在钉钉申请或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3天(含3天)以上的旷工属重大违纪,可辞退。病假申请流程同事假。员工因生病请假,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就医票据等证明材料(原件),无法及时提供的,先按事假处理,限期三天内提供,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3天(含3天)以上的旷工属重大违纪,可辞退。突发疾病或临时请病假的员工,可先电话向部门主管申请,然后钉钉申请,事后及时提供相关就医证明。《考勤管理规定》规定展冀膜结构公司采取指纹考勤,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每天8小时。
一审还查明,2021年3月30日,展冀膜结构公司与吴长勇谈话,通知其解除合同事宜,下午展冀膜结构公司微信通知吴长勇因其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项目现场,旷工达5天,属重大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4月6日吴长勇收到书面解除通知,其中记载,“因吴长勇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项目现场,旷工达5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员工累计旷工达2天者,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还查明,2021年3月吴长勇实发工资为9,701.31元。展冀膜结构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9日支付报销款295.50元、681元。
2020年5月27日,吴长勇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吴长勇要求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1、工地项目报销的项目经费1,716.30元;2、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工资差额32,940.06元;3、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6.60元;4、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4月6日双休日加班费79,999.70元;5、项目提成1,900元;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166.60元。该会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裁决:1、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吴长勇2021年3月30日工地报销项目经费432.80元;2、对吴长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吴长勇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3月30日展冀膜结构公司已与吴长勇面谈解除合同事宜,且通过微信告知吴长勇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展冀膜结构公司解除的意思表示已送达至吴长勇,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对吴长勇要求支付2021年3月30日之后的工地报销项目经费(2021年3月31日绍兴至徐州以及2021年5月26日、27日徐州上海往返高铁费)、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吴长勇是否构成旷工。吴长勇认为孙飞尧于3月22日在微信说“不用说你也不用在这里了,你回你该回家就回家,工地不需要你了”就是表示已经同意吴长勇请假,但展冀膜结构公司并未认可孙飞尧系吴长勇的领导,其有权批准吴长勇请假,且该话语也并无已批准吴长勇请假的表述;另,吴长勇与张某的微信聊天中,也未有表明已同意吴长勇请假的表述;且2021年3月21日吴长勇与张某的录音中,张某明确表示2021年3月21日、22日吴长勇不可离开项目,未涉及其同意吴长勇2021年3月22日之后可以离开。吴长勇知晓展冀膜结构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请假需通过钉钉提交申请,吴长勇前后两次的钉钉请假申请,展冀膜结构公司均未批准同意,但吴长勇仍于2021年3月22日晚起离开项目,也未提交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的疾病证明单,故对展冀膜结构公司有关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吴长勇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吴长勇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旷工的行为明显属于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故展冀膜结构公司据此解除与吴长勇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对吴长勇要求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吴长勇提出的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展冀膜结构公司自述不存在工会,吴长勇亦未举证证明展冀膜结构公司设有工会,故对吴长勇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工地报销项目经费,2021年3月30日展冀膜结构公司约谈吴长勇系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应报销吴长勇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费,故吴长勇要求报销2021年3月30日的高铁费用(徐州至上海07:43发车,上海至绍兴15:01发车)以及同日的徐州(05:53-06:16)、上海(11:09-11:24)出租车费用于法有据,展冀膜结构公司应支付吴长勇上述工地报销项目经费432.80元。其余出租车以及高铁票,吴长勇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系用于工作而支出,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吴长勇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补贴以及年度提成组成,劳动合同约定系吴长勇在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年薪不足145,000元的部分,展冀膜结构公司予以补足,并非固定年薪145,000元。现吴长勇工作未满1年,且严重违反展冀膜结构公司制度,导致工资低于该标准,其关于按工作月份折算保底薪资的主张缺之依据,故对其要求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30日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展冀膜结构公司《加班调休、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加班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书面申请批准后生效。吴长勇亦在该规定上签字及按手印,理应知晓上述规定。现吴长勇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提出过加班申请且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故难以认定吴长勇存在加班事实,并对其要求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30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提成,2021年3月吴长勇实发工资为9,701.31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22日、3月30日吴长勇出勤,展冀膜结构公司主张该月吴长勇工资标准为9,700元,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长勇工资标准为9,900元/月,故对展冀膜结构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计算吴长勇出勤期间工资为7,737.93元,加上项目提成1,900元后,合计为9,637.93元,不存在差额,故吴长勇2021年3月工资中已包含项目提成1,900元,对吴长勇该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长勇2021年3月30日工地报销项目经费432.80元;二、驳回吴长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长勇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吴长勇对一审查明事实提出一项异议:1、对于“事假1天,部门主管审批;超过2天(含2天)总经理审批。对未在钉钉申请或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三天(含3天)以上的旷工属重大违纪,可辞退”有异议,表示劳动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展冀膜结构公司则称吴长勇提供的《事假、病假在钉钉上申请流程和请假制度》有上述规定。鉴于吴长勇所提此节事实异议与其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2021年3月30日,展冀膜结构公司与吴长勇谈话,通知其解除合同事宜,下午展冀膜结构公司微信通知吴长勇……”有异议,表示没有通知,也没有告知。展冀膜结构公司则称其通过EMS向吴长勇发出解除通知,还通过人事专员发微信给吴长勇,一审中提供了微信截图。鉴于吴长勇所提异议与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微信截图所载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对于“2021年6月9日支付报销款295.50元、681元”有异议,表示这两个报销款与本案无关。鉴于吴长勇就其此项事实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吴长勇补充事实称:1、“其中约定吴长勇工资由基本工资……”是试用期工资约定,并非正式工资。展冀膜结构公司则称虽然写的试用期工资,但试用期工资不打折的。鉴于当事人双方对“是试用期工资约定”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纳。2、2021年3月30日至4月1日吴长勇在展冀膜结构公司绍兴工地上,有车票为证。鉴于此节事实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没有影响,本院不作审查。
本院另查明:2021年3月2日吴长勇在徐州市口腔医院进行口腔种植种植体植入术,2021年3月25日吴长勇在徐州市口腔医院进行种植一期手术后复诊。2021年3月25日,吴长勇以“种植牙牙根复诊,制作牙体模型和保护套”为由,在钉钉上申请病假,2021年3月30日,展冀膜结构公司拒绝该申请。2021年3月23日至3月29日,吴长勇未在展冀膜结构公司工地上出勤。此由徐州市口腔医院门诊病历、钉钉请假记录、一审审理笔录及车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2021年3月23日至3月29日,吴长勇未在展冀膜结构公司工地上出勤。期间,吴长勇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3月25日其在徐州市口腔医院进行种植一期手术后复诊,2021年3月27日、28日是双休日。即使如吴长勇所称2021年3月25日其请病假且实际去看病,2021年3月23日、24日、26日、29日四天上班时间吴长勇未出勤,亦未提供正当事由,应属旷工。
依据《加班调休、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规定,3天(含3天)以上的旷工属重大违纪,展冀膜结构公司可辞退。展冀膜结构公司据此解除与吴长勇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应属合法。吴长勇上诉请求改判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吴长勇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因双方劳动合同未继续按约履行系吴长勇严重违纪所致,故吴长勇上诉请求改判展冀膜结构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双方约定年薪的差额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吴长勇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吴长勇的其余诉讼请求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吴长勇上诉认为展冀膜结构公司应支付其诉讼请求所涉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吴长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长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建辉
审判员  钱文珍
审判员  徐 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