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04民初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1628弄10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71372762。
法定代表人:张挥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666号合肥创新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028781。
法定代表人:钱黎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鑫,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冀公司)与被告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新天地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展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新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7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返还货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549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临涣焦化厂区VOCS综合治理项目化产二期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55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化产二期车间及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且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3.3,工程完工当月,被告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70%,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00500元,仍有549500元未付,虽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新天地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尚存在诸多待整改问题,属于尚未竣工验收的状态,故展冀公司无权要求新天地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2.新天地公司已超付工程款220000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新天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1.判令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赔偿284389.43元的安全事故直接损失;2.判令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395031元(重大事故违约金100000元、工期延误违约金255000元、违规操作违约金40031元);3.判令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200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展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因展冀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该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展冀公司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的情况,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因展冀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操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展冀公司辩称,1.不同意赔偿2843389.43元安全事故直接损失;2.不同意支付各项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临涣焦化厂区VOCS综合治理项目二期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合同金额2550000元;工程名称:化产二期车间及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工程(勘察设计+材料采购制作+施工);合同款的支付:1.进场首月乙方设备及材料进场,甲方支付进度款的80%,乙方同步提供增值税发票,2.施工过程中,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0%,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同步提供增值税发票,3.工程完工当月,甲方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70%,乙方同步提供增值税发票,4.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25%,乙方同步提供至100%的增值税发票,5.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额的5%)甲方于正式验收合格一年后的30日内支付,6.乙方提供合同金额50%的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50%的税率9%的增值税发票,7.支付方式,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工期:乙方进场之日起算工期,75日内完成,并配合甲方调试验收,直至业主验收合格;验收:乙方施工及自检完毕后,应书面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会同业主对乙方的施工结果进行竣工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施工,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交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10天,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的本工程所有工程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付款总金额的1‰交付违约金;《安全协议》、《二期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技术协议》及图纸为合同附件。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安全协议》所附《施工管理违约处罚明细表》第25项约定“违规操作、焊接、吊装造成重大事故(一次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违约金100000元”。
2020年5月21日,新天地公司向展冀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贵司承建我司临涣焦化厂区VOCS综合治理项目二期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收集工程,2020年5月20日上午9点半,在吊装作业中发生吊车倾覆事故。截至到现在事故已过去27小时,现场恢复没有任何进展。结合情况分析:1.根据吊装规范及安全专项方案中规定,现贵司现场人员违规操作,在吊车配重未完成、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下强行施工,首期试吊过程中出现倾斜现象时依然不改正,带病冒险违章吊装作业,导致吊车侧翻;2.根据5月9日函件中第二条要求,施工现场需设专职安全员,贵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落实;3.贵司未按照贵司编制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第六项“吊装方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系数内的吊装作业;4.吊装时无确认。此次事故明显是贵方违章作业导致。事故造成现场停工、业主设施损坏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经济损失巨大。现要求贵公司:1.立即将事故吊车撤离现场(限2020年5月21日18点前);2.损毁设施务必于5月21日恢复;3.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影响;4.重新完善施工方案并报批、施工人员重新进行培训整顿、立即将专职持证安全员派至现场、加强管理力量;5.这次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以及后续所有可能的损失,我司保留对贵司追责、索赔的权利。
2020年5月21日,展冀公司对前述函件进行了回复:2020年5月20日,我司承建题述项目在吊装作业中发生吊车倾斜事故,经现场项目经理核实,是由于吊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1.上述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影响。我司现场项目经理立即启动了安全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向业主如实汇报情况,同时,立即组织了三台吊车将倾斜吊车扶正,并将其移至空地尽量不影响正常施工;鉴于吊臂不能收回,项目经理立即联系厂家紧急订购了相应液压泵,预计5月21日下午六点送到施工现场。如果新的液压泵安装后依旧不能彻底解决,我司将采取备选方案,对吊臂进行拆除,预计于5月22日完成。2.在贵司提出后,我司已按照函件要求及时配置了现场专职安全员;3.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也深表遗憾。我司承诺,将全力争取在5月21日将受影响的设施基本进行恢复,并重新完善施工方案,及时向贵公司报批,并再次加强施工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
2020年7月10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寄送工程催款函,载明: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于2020年5月10日开工,展冀公司按合同约定正常施工,现已完成50%的工程内容,合同约定设备及材料进场后支付材料进度款的80%,共计1379723元,而到目前为止,贵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催告贵司在接到函件后7日内支付我司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款项,将造成停工导致工期顺延,完工时间延期的责任由贵司承担,我司保留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索偿权。
2020年7月13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寄送工程催款函,载明: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于2020年5月10日开工,展冀公司按合同约定正常施工,现已完成50%的工程内容,合同约定设备及材料进场后支付材料进度款的80%,共计1379723元,到目前为止,仅收到贵司250000元,剩余未支付材料款为1129723元;合同约定贵司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形象进度的80%,截止目前共计301392元未支付;贵司已支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相关巨大,造成我司目前无法按合同正常施工,现场只能缩减人员及设备使用,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催告贵司在接到本函件后5日内支付我司上述进度款;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我司停工,完工时间延期的责任将由贵司承担,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020年7月21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寄送停工通知书,载明: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于2020年5月10日开工,展冀公司按合同约定正常施工,现已完成50%以上,但贵司一直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和工程形象进度款,我方已多次口头、两次书面致函贵司,迄今为止只收到贵司255000元,综上,贵司已经明显违约,我方按约定不得己通知贵方,我方将于7月22日对该工程停止施工;为便于双方今后更好地合作,请贵司尽快付款,以免影响双方合约履行和本工程进度,造成贵方不必要的损失;我方会在收到进度款后三天内复工;逾期支付款项,造成我司停工,完工时间延期的责任将由贵司承担,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停工、窝工期间的各种损失。
2020年8月6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贵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工作联络单》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1.函中提到施工进度较慢的问题,是由贵司未按期支付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所致,之前已致函贵司,要求贵司及时付款,然贵司至今仍未付款;现再次告知立即付款,否则导致工程延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贵司承担;函中提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很差,我司共计出现违章行为50项,并要我司上交134100元罚款,如果不支付从应款中扣除,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我司既不认可也不认同;对函中提到的后续施工问题,取决于贵司付款进度,此工程于2020年5月10日开工,我司已完成80%,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支付我司1632000元,但截至目前,贵司仅支付了555000元款项,仍有1077000元应付款未支付,请贵司立即安排付款,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8月8日,新天地公司向展冀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单,载明:截止2020年8月8日,完成工作量:1.钢结构10套(总计18套);2.顶膜、侧膜10套(其中侧膜门窗没有完成);3.贵司进度落后于贵我双方合同约定;8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钢结构返锈严重。请贵司加强进度、质量及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2020年8月10日,展冀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对新天地公司2020年8月8日来函进行回复,载明:贵司反映的进度问题责任不在我司,延迟原因主要由以下几方面造成:1.2020年5月10日开工至今,由于业主领导检查,我们被勒令停工三天,2.业主方面规定只要有雨滴就不能施工,根据记录工期内雨水天气已达18天,2.由于B区剩余两个池子因吊车占用场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协调,业主要求我们暂且搁置,4.由于贵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材料款和进度款严重滞后,造成我司只能缩减现场人员及设备使用,并且我司已连续三次就贵司款项拖欠支付问题发函贵司,要求贵司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并且在三次函中已警示贵司延迟付款造成我司进度延迟的后果将由贵司承担;截止今日,贵司仍拖欠我司577000元应支付费用。目前已在加班加点赶进度。贵司提到的现场钢构出现部分返锈现象,原因在于现场雨水天气较多,现我司已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除锈补漆工作。
2020年8月21日,展冀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对新天地公司2020年8月19日来函进行回复,载明:就贵司在函中提到的问题做如下阐述。1.为避高温,我司施工时间已调整;2.8月15日,我司焊工赵日伟已经参加了调查会议,并详细说明该事故的发生经过;3.技术协议第五条只列明池中液体名称,但未提供该类气体性质如浓度、是否可燃等重要信息,所以目前还无法明确到底是何种气体引起的事故;由于项目开工至今贵司对我司未做任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对于池内的不明可燃物也无特别声明;我司已在现场配备围挡、防火毯、水幕等安全设施;4.我司施工时人证齐全,并无贵司提到的三违操作情况;5.目前我司已完成项目工程量的90%,按照合同的付款进度贵司应付款至170万元,但截止8月21日,贵司只支付了1055000元;贵司材料款和进度款付款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我司只能缩减现场人员及设备;我司就这一问题几次发函贵司并在函中警示贵司延迟付款造成我司进度延迟的后果由贵司承担;6.施工过程中雨天较多,按照业主的管理规定雨天禁止施工,贵司现场项目经理也知晓该情况,我司也未收到过贵司要求我司雨天也要施工的要求,我司存在雨天记录。
2020年10月20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出具工程催款函,载明: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当月,甲方应当支付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70%,合计1785000元,现工程已基本完工,但截止目前我司仅收到工程进度款1055000元,贵司还应支付我司工程进度款730000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催告贵司在接到本函件后2日内支付我司上述进度款。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工程最终完工时间延期的责任将由贵司承担。
2021年2月3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出具工程完工单,载明:该工程于2020年5月10日开工,于2021年1月25日完工。我司2021年1月25日按合同要求及施工图纸设计工艺要求标准已完成临涣焦化厂区VOCS综合治理项目的全部安装,经自检合格,符合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请给予承包工程完工验收。
2021年2月25日,新天地公司向展冀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贵司承建我司临涣焦化厂VOCS综合治理项目二期生化站反吊膜密封加盖系统,于2020年5月20日位于化产二期加碱泵房北侧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吊车倾倒事故,焦化厂进行事故处理抢修工程决算费用为284389.49元,如贵司对此有异议,则两日内派人到现场与业主核算,否则我司将按此项费用从贵司合同中扣除。
2021年2月26日,展冀公司向出具工作联系单,对新天地公司2月25日函进行回复。载明:我司在2021年2月19日给贵司的回函中已经明确告知贵司,由于双方对实际受损范围从未进行过确认,且贵司派人维修前未告知我司维修范围和价格。该事件发生在2020年5月,至今已过去八个月,贵司才向我司发送维修报价单,并要求我司马上予以确认,明显不合情理。我司在回函中提到的贵司应提供全部受损部位的照片,方便我司确认实际维修范围,但贵司一直未能提供,造成我司现在无法对贵司的维修费用进行核实,责任完成在贵司。现贵司要求我司两日内与业主方直接核算,因我司与业主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加上目前双方没有对当时受损范围的确认,我司派人去也解决不了该问题。至于贵司函中提到将从我司工程款中扣除上述维修费用,我司明确告知贵司单方面的扣款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司坚决不接受。
2021年5月26日,新天地公司向展冀公司出具联络函,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合同,为有序推进项目尽快完工验收,现对贵司做以下要求:1.贵司未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及施工、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请立即安排人员整改,详细见《整改清单》;2.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吊车翻倒事故,造成业主损失、工程延期及未按照要求施工等违约责任及业主方罚款,后续再另行结算为准。请贵司于2021年5月28日前承诺并安排人员整改,我司同意支付30万元工程款。否则我司将现场安排第三方进行整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从贵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另由此造成我方的所有损失由贵司承担。附化产车间整改问题清单:1.A区塑钢门窗安全性能差,需增加防护栏;2.反吊膜门锁全部损坏;3.反吊膜与池顶平台连接处有冷凝水渗漏;4.好氧区窗户底部全部未封堵;5.窗户板材易变形,出现脱落现象;6.好氧沟6个池子按贵司图纸为“2m*6.5m可拆塑钢推拉门”,贵司实际施工为固定式门窗,与图纸不符。
2021年5月27日,展冀公司向新天地公司出具联络函,对新天地公司5月26日函进行回复。载明:贵司来函已收到,现就来函中要求我司整改的问题做如下回复: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A区塑钢门窗未要求安装防护栏;2.我司会对损坏的反吊膜门锁进行维修更换;3.我司将对冷凝水渗漏处进行防水补漏处理;4.我司会根据现场情况对窗户底部进行封堵;5.我司需至现场了解窗户板材变形原因后再确定是否需要整改;6.好氧沟6个池子图纸标示为可拆塑钢推拉门,但现场施工时贵司现场项目经理说考虑到安全原因,要求我司将门窗改为固定式。我司承诺将在6月上旬对上述已确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另外,再次提醒贵司,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在2021年2月3日向贵司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合同约定贵司30日内对施工结果进行竣工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工程完工当月,甲方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70%,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但时至今日,贵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055000元,仍有1367500元未付,鉴于以上情况,现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请贵司在收到联络函后3日内按合同约定立即付清剩余款项,如到时仍未付清,我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另,新天地公司提供了2020年6月27日、7月4日、9月9日的工作联系单,但未提供发送过程证据,也无展冀公司回复,不能认定展冀公司是否收到该三份工作联系单。6月27日的联系单载明:现场多次出现施工进度滞后现象,项目部要求6月30日之前必须把滞后进度补上,否则由此导致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请贵司高度重视。7月4日的联系单载明:截止7月4日,完成如下工作量:1.B区钢结构立柱6跨完成,拱梁完成4跨(总计6跨);南北向侧膜完成12面,东西面侧膜12面(工艺需要暂停,未完成);与钢结构配套的横梁、门窗梁框完成30%;2.A区钢结构立柱6跨完成,拱梁完成1跨(总计6跨);与钢结构配套的横梁、门窗梁框完成30%;3.C区6跨工作未开展;4.贵我双方合同约定工期为7月21日左右;5.目前贵司项目进展严重落后计划,业主要求工期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部多次要求贵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进度,保证工期按合同及计划执行。9月9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贵司进度与合同约定差距较大,项目部多次函告,截止2020年9月9日有B区2个池子钢结构及布膜没有结束,C区套布膜没有实施;现项目部正告贵司,2020年9月17日之前所有钢结构及膜安装必须结束,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司视其后期合作态度,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新天地公司提供了2020年6月29日、9月8日、10月16日、11月16日的工作联系单,但未提供发送过程证据,也无展冀公司回复,不能认定展冀公司是否收到该四份工作联系单。2020年6月29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临涣焦化管理规定,需要实施单位1.人员入场证押金100元/人;2.现场施工所用电费;经项目部统计,截止2020年6月29日,贵司培训19人,费用1900元;用电费4731元,合计6631元,请贵司7月1日前上交我司财务。2020年9月8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一、1.自9月1日至9月8日,1.贵司无专职持证安全员在岗;2.9月1日至9月6日三违通报如下:⑴9月1日施工现场王无忌未系帽带,重复出现问题(根据管理细则第14条,处罚500元);⑵9月1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与票证不一致(根据管理细则第3条,处罚5000元);⑶9月1日钢构高处施工作业时高空抛物(未找到相关处罚条款);⑷9月1日吊装作业时吊车司机离开操作室进行其他作业(未找到相关处罚条款);⑸9月2日临时电源箱损坏且未封堵,已查隐患项联系未整改(根据管理细则第7条处罚1000元);⑹施工现场使用吊车阻火器未关闭,起不到作用(根据细则12条,处罚1000元);⑺9月3日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箱门未上锁管理,下方孔洞未封堵,重复多次(管理细则第7条处罚1000元);⑻9月7日施工用电缆浸泡在水沟里(管理细则第7条处罚2000元);⑼9月7日现场负责人王无忌下午不在现场,根据管理细则13.7条,处罚2000元。二、项目进度与合同约定差距较大,项目部再次要求贵司严格按照合同、技术约定履行,规范施工、遵守厂规厂纪,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9月10日前完工。2020年10月16日工作联系单载明:现把最近一段时间,施工期间违约事宜发给贵司:10月6日,无故不参加承包商早会,未找到有关条款;10月7日,无故不参加承包商早会,未找到有关条款;10月8日,安装电缆切割作业时未佩戴护目镜,参考施工违约细则14条,罚款500元;10月8日,池上拉吊膜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箱下方孔洞未封堵,重复出现问题,施工违约细则11条,罚款1000元;10月8日,管道焊接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重复出现问题,施工违约细则14条,罚款500元+500元(加倍考核);10月10日,新天地施工用电缆多处龟裂,重复出现,施工违约细则11条,罚款1000元;10月10日,池上拉膜施工作业时,承包商安全负责人未穿专用马甲,施工违约细则22条,罚款5000元;9月28日,池上拉吊膜动火作业点3处未放置灭火器,重复出现问题,施工违约细则12条,罚款1000元+1000元(加倍考核);9月28日,施工现场承包商安全负责人未穿马甲,施工违约细则22条,罚款5000元;9月28日,池上拉吊膜施工,打磨机长时间停止使用,未切断电源,施工违约细则11条,罚款1000元;9月29日,高处动火作业时,未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施工违约细则12条,罚款1000元;10月2日,未参加承包商早会,未找到相应条款;10月4日,未参加承包商早会,未找到相应条款;总计违约金17500元。2020年11月16日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经业主联合检查,问题通报如下:11月4日业主在生化池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调节池区域施工现场施工废料较多,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4日10点左右,我司电话通知展冀项目经理王无忌,要求安排人员到现场清理并热合反吊膜支管连接,经我方多次敦促,贵司王无忌经理却一再拖延,导致我方延误安排其他人员处理时间;11月16日下午,业主车间安排复查时发现多处施工垃圾,合计罚款1450元(我公司1300元,车间管理人员150元);更重要的是王无忌经理对自己安排人员到场时间一再食言,导致我司失信于业主,对我司造成恶劣影响,且严重影响我司后期施工;鉴于以上问题,我司临涣项目部决定对展冀公司考核2900元,项目经理王无忌个人考核500元,考核金额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展冀公司按照我司项目部要求,17日安排人员到场清理,并于25日之前完成管道热合及门窗整改,逾期一天,按1000元/天考核。
新天地公司向展冀公司付款为:2020年7月10日,付款5000元;2020年7月10日,交付承兑汇票10.0000元;2020年7月10日,交付承兑汇票10.0000元;2020年7月10日,交付承兑汇票5.0000元;2020年7月28日,交付承兑汇票10.0000元;2020年7月28日,交付承兑汇票10.0000元;2020年7月28日,交付承兑汇票10.0000元;2020年8月7日,交付承兑汇票50.0000元;2021年6月2日,汇款295500元,另扣承兑贴息4500元。2021年9月22日,承兑汇票付款650000元。展冀公司已向新天地公司提供192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5月21日,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化产二期加碱泵房北侧桁架抢修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284389元,工期七天,开工时间按开工令为准。开工令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
2020年7月14日,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焦化厂化产二期加碱泵房北侧桁架抢修工程;施工单位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公司;开工日期2020年5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7日,验收日期2020年7月14日;验收内容:1.拆除原变形桁架,工字钢(I550*180)主梁13.8米*2根,中间连接横梁H型钢(200*150)2.5米*4根,槽钢支架(10#槽钢)20米,护栏拆除重新焊接(钢管DN60)40米;2.新桁架支撑制作安装,工字钢(630*180)27.6米,连接横梁(25#工字钢)10米,槽钢支撑(10#)84米;3.变形的管道与电缆桥架进行整理固定。
2020年10月15日,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就化产二期加碱泵房北侧桁架抢修桥架、钢结构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284389元。
2021年3月24日,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84389元。
原被告因本案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主张工程款1367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新天地公司(甲方)与展冀公司(乙方)约定:双方经庭外友好协商,就合同履行及诉讼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在下周三(2021年9月22日)12点前支付乙方工程款65万元;2.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款65万元后当天向淮北市烈山区法院申请撤诉;3.乙方在收到65万元后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场手续办好起15天完成附件1的内容(期间非乙方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不计算在工期内);4.甲方双方对于吊车倾倒事项维修费用问题共同与业主进行协商,待最终金额确定后处理;5.乙方对甲方向乙方所开具的所有罚款单存在争议,双方同意共同核实确定后处理;6.本协议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附件1的内容为:1.现场需要安装36个护栏,护栏尺寸6.5米*1.3米,采用5*5方管除锈防腐,护栏竖筋采用20碳钢和20圆钢间隔25厘米循环使用;2.负责在6座好氧池设计安装6只温度声光报警器;3.现场脱落的门窗安装好、门窗铰链、锁腐蚀的需重新更换;4.反吊膜钢结构有部分生锈,需重新打磨刷漆防护。展冀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撤诉。2021年10月27日,展冀公司出具护栏安装完工单,载明:位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生化站好氧池护栏(5*5方管做除锈防腐护栏竖筋采用20圆钢和20碳钢圆管间隔25㎝循环使用,做除锈防腐,护栏尺寸6.5m*1.3m/个,共36个,含安装)安装完成,请予以确认。新天地公司确认已完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新天地公司与展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2021年展冀公司起诉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约定新天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12点前支付展冀公司工程款65万元后,展冀公司当天向法院申请撤诉,展冀公司在收到65万元后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完成附件1的内容,双方对于吊车倾倒事项维修费用问题共同与业主进行协商,待最终金额确定后处理,展冀公司对新天地所开具的所有罚款单存在争议,双方同意共同核实确定后处理。该协议签订后,新天地公司给付工程款650000元,展冀公司按时撤诉,并完成了附件1所列示的工作,新天地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新天地公司2021年6月2日汇款295500元,能否冲抵300000元工程款问题。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但并不排斥新天地公司现金支付工程款,新天地公司在无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在未经展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仅能按实际汇款数计算付款金额,因此本院认定新天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00500元。合同约定展冀公司施工及自检完毕后,应书面向新天地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新天地公司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会同业主对乙方的施工结果进行竣工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竣工验收合格。展冀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将完工单发给新天地公司,新天地公司于2月5日收到,应当在30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本案工程于2021年3月7日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55000元,工程完工当月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70%,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95%,5%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一年后的30日内支付。新天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收到完工单,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款至70%,应于2021年4月6日前付款至95%,5%质保金应于2022年4月6日前支付。现新天地公司应当支付展冀公司工程款549500元。
展冀公司请求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不同阶段应付款数额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应付1785000元,已付1055000元,欠付730000元;至2021年4月6日,应付2422500元,已付1055000元,欠付1367500元;至2021年6月2日,应付2422500元,已付1350500元,欠付1072000元;至2021年9月22日,应付2422500元,已付2000500元,欠付422000元;至2022年4月6日,应付2550000元,已付2000500元,欠付549500元。
展冀公司多次向新天地公司发出催款通知,结合新天地公司的付款记录及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新天地公司确实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展冀公司迟延施工甚至停工,符合先履行抗辩的法律规定,因此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冀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即工期延误违约金25500元、返还已支付工程价款200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展冀公司在施工中发生吊车倾覆事故,砸毁业主单位的生产设备,展冀公司应当主动、及时与业主方联系维修事宜,未及时进行维修,业主单位为了不影响生产、不扩大损失,自行找专业机构进行抢修,抢修后,业主单位因与新天地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从应付新天地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当,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冀公司赔偿抢修费用284389.43元,因业主单位扣款为284389元,故本院支持赔偿284389元。
合同约定一次损失起过10000元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事故,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施工中发生的吊车倾覆事故造成的损失远超10000元,依约展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为284389元,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新天地公司已主张赔偿损失,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新天地公司主张违规操作违约金40031元,因新天地公司未提供展冀公司认可违规操作存在的证据,在2021年9月18日的协议中也把违规操作作为争议事项对待,现仍不能认定展冀公司存在新天地公司列示的违规行为,因此对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冀公司支付违规操作违约金4003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保全费未发生,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冀公司承担保全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54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至4月6日以73000元为基数,从4月7日至6月2日以1367500元为基数,从6月3日至9月22日以1072000元为基数,从9月23日至2022年4月6日以42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7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抢修费用284389元;
三、驳回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23元,由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38元,由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45元,由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乙从才
人民陪审员 化苏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