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3民初563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