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城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均。
**申请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到位28000.00元案款。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