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棉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3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石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给付执行款1887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账户至冻足188734.00元内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