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步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海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8民初9064号
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告:北京大地海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实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海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步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地海阔公司支付工程保修款311372.4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2.大地海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我公司与大地海阔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大地海阔公司将密云区x路西侧住宅小区及配套附属用房中的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发包给我公司,双方约定,我公司在2010年交工,至2015年8月,保修期已满。我公司已向其公司开具工程款税票金额6628487.4元,但大地海阔公司实际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为6317115元,尚欠311372.4元工程保修款未付。现付款期限已过一年多,大地海阔公司仍未将该款结清,故诉于法院。
本院认为,大地海阔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已注销,步实公司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