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恢783号
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773716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恢复被申请人: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6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9557441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恢复被申请人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18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四万零二百六十五元(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前给付七万元,余款十七万零二百六十五元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前付清)。”
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恢复被申请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恢复申请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0265元。本案于2022年11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向恢复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恢复被申请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恢复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恢复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网络资金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对恢复被申请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10日,本院将上述调查恢复被申请人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恢复被申请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8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恢复被申请人北京辉煌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恢复申请人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恢复被申请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