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619号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法官助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