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督5号
申请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1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基地维护费用协议》以确认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上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履行情况不明,被申请人上述两合同履行情况亦无法查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亦未得到被申请人其他形式的确认,故本院认为无法确认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债务,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