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科学技术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知民初108号
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科学技术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2号省科教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张翼。
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科学技术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