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3019号
原告: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