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8228号
原告:成都大明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2栋2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琳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雨伶,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海格通信产业园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榕,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大明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中建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大明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基于与中建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成都大明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