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民初3006号
原告:**,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楚和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郭友平。
原告**诉被告***、湖北楚和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和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楚和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5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