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3554号
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7532X。
法定代表人:陆华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伟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