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7532X。
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耿晋生。
关于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