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08号
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7532X。
法定代表人: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黄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君,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同日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到本院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开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