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5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潘塘村。

法定代表人:陆华。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东长荣。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9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27956.2元和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抒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