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904民初2101号
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铁山东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32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钟伟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以其与被告就争议的欠款给付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191.30元,多预交的6241.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覃淑漫
人民陪审员  欧 合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潘海丽
书 记 员  邹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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