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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31民初25号
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盆窑村。
法定代表人:赵宗凯,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大连亨利测控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丽文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