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特373号
申请人:***,1975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桃映镇街上(原老中学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JB7F0M。
法定代表人:罗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5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的运输工程款29,495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永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杨 峰
代理书记员  潘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