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4996元。执行中,因法院正在拍卖担保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刚
审判员 龙通林
审判员 陈永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