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闵孝镇新岭村长安岭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011230819。
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94,6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0元和申请执行费1,319.00元由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1执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通林
审 判 员 罗 浩
审 判 员 欧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佘敏娜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