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江口县桃映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罗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口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年黔0621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1执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浩
审 判 员  龙通林
审 判 员  陈永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