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14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锦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安。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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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