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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2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秦鹤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高英,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邱云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冬燕,该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0000元,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835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835000元。如逾期,则以16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16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且就未履行部分原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支付裁定书、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显示已送达签收。
2、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26日,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无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金额较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2020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苏0681执284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书载明:“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院(2020)苏068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中要求被执行人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申请”,该裁定书现已生效,本院依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5、2020年10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该场所地址系租赁使用,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及其办公场所。
6、2020年10月30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云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1月26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审理阶段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启东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未付工程款19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送达回证反馈显示:“以最终审计结算为准,尚未结算,且已存在多轮冻结”。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8、2020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公开信息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