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985号
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054室。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彤。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418室-1。
负责人:施雷。
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