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5083号
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磊。
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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