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52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西港村。
法定代表人:曾再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镇白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刚。
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