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52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西港村。
法定代表人:曾再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镇白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刚。
原告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鹏茂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