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88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交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翱翔,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萍,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白熊路68号。
原告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峰灵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二轻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