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91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团柳树行政村团***4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洲***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桑屯行政村***207号。
被告: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