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266号。
主要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方,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中兴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照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1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