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22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照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吕春生,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本案关联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