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20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东城国际11号楼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露